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 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 所、站。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 防止过度医疗,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 落实对医疗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补助,第五条,市 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社会保险定点及管理,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第六条,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社保 环保.城乡规划,税务。工商 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或者侵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自觉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