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第五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第五十二条,市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市.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 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第五十四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 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 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 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 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涉及收费 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二 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 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第六十条。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