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第四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第五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 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三.多次违法 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第五十五条,市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 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第六十条。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