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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第四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市.区县 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五十一条 市 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第五十二条,市、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 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第五十四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 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第五十五条 市 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 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 应当立即处理,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 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 媒体等的监督,第六十条,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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