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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第四十九条,市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第五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 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第五十四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 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 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 媒体等的监督。第六十条、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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