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五十一条、市,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 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第五十二条,市 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市、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第五十四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第五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 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 促进科学民主管理、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第六十条.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