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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 健全保障机制,第四十九条.市。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市 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第五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 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第五十四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 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三 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 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 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 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第六十条,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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