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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第四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第五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 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第五十四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第五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 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 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 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 促进科学民主管理、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第六十条 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 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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