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第四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市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第五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标准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第五十二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医疗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及校验的依据。第五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 评分和处理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二,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低于暂缓校验标准的 三。多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四,其他确有必要约谈的情形,第五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信箱 电子邮箱等,接受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活动的投诉 并及时处理和反馈。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 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对涉及收费 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二,对情况较复杂 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患者的监督。促进科学民主管理、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 媒体等的监督 第六十条.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自律和监督作用,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