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 规范。有效、经济 符合伦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医疗废物和污水,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 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 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 隐匿,销毁。抢夺。窃取,擅自涂改病历、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 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 虚假诈骗,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应急救援等义务 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遇有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 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 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四.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非因改建 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