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医疗废物和污水,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 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 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擅自涂改病历.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 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虚假诈骗 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应急救援等义务,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遇有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调遣.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