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 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 本人姓名,职务 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医疗废物和污水.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 擅自涂改病历,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 虚假诈骗.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应急救援等义务,承担支援农村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调遣、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使用失效药品 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超过一年的 视为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