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 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 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注明。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医疗废物和污水 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 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 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隐匿 销毁,抢夺.窃取。擅自涂改病历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 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 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 虚假诈骗、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应急救援等义务,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调遣,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 使用失效药品。五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六 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