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 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 标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 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 安全 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医疗废物和污水,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疑难危重病症会诊 急救等除外.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隐匿。销毁.抢夺 窃取,擅自涂改病历.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虚假诈骗 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应急救援等义务,承担支援农村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遇有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