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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 促进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 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 标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 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 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 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 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医疗废物和污水。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 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隐匿.销毁,抢夺 窃取.擅自涂改病历,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虚假诈骗。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 应急救援等义务,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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