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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执业规范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 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医疗废物和污水。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 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 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隐匿 销毁。抢夺.窃取,擅自涂改病历,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虚假诈骗 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应急救援等义务。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调遣,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 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 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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