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执业规范、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促进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 规范,有效 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医疗废物和污水.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及环境污染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进行多点执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 急救等除外,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 保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擅自涂改病历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标注本机构真实信息的处方签,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医疗机构不得将本机构空白处方签 药品袋等医学文书出售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办网站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信息的科学性.准确性.不得发布含有封建迷信,虚假诈骗.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患者.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共卫生服务,应急救援等义务,承担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调遣。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 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 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六 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七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 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 非因改建 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