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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物业。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业主,指房地产权证载明或者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所有权人、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前期物业管理、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进行的物业管理,本条例使用的数字含本数。第八十五条.对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项目.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与维护的相关事项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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