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九条。业主 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三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五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将卫生间.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起居室,厅.书房的上方 七,存放 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九 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十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十一.乱丢垃圾 高空抛物.十二 损毁树木 园林,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 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六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业主,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依法申请。在设立,开业.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 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交住所 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登记所需材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地居 村 民委员会出具。第六十一条.业主。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 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口头或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告知事项进行登记并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提醒业主或者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途.第六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 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车库,拟出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个人,但是,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六十四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 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第六十五条,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物业共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第六十六条,物业共有部分由于人为原因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合理期限内相关责任人未进行修缮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其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物业专有部分 共有部分进行维护.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负有协助的义务,第六十九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七十条,拥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所有权人决策 政府监管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与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十一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二 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分担。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导致物业共有部分未到维修 更新年限而需要维修,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费用,第七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县 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