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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八条、房地产抵押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并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房地产需要被征收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其他担保的.征收补偿取得的产权调换房地产为抵押财产。货币补偿的,抵押人应当将征收补偿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三十条。已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如需对房屋翻建.扩建或者改变用途时.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抵押合同的内容作相应变更、并到原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拟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已设立抵押权的。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向购房人明示该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或者解除抵押后方可销售,预售人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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