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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 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 建设。规划 工商 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 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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