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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中介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 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买卖 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第五条,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行业标准,培训从业人员,提高房地产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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