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商品房销售 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鼓励商品房现售.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同时公布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并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当事人发生面积纠纷时。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作为处理纠纷的计价依据 第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 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八 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九,拟预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十,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项目或者按幢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六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名称,预售商品房位置 幢号,楼层。用途。建筑面积等内容、准予预售的商品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计价总建筑面积。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商品房预售人需要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第十七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三。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 六。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七、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售房现场应当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以下信息查询,一、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 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预售人承担。已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的地区 预售人与预购人应当网上签订合同 同时将合同的基本信息传送给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预购人网上登记备案后可以到预售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领取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未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的地区、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预售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买卖双方出具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合同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交易双方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依法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从发放该项目按揭贷款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预售资金由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代为收取。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应当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预购人的按揭贷款直接划入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二十一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由预售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工程监理机构共同监管 预售人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预售资金应当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售人不得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持工程监理机构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出具的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证明。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提出划款申请,未提供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证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直接向预售人划款。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预购人公示,供预购人查询和监督,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需查阅相关资料的,预售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工程监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工程监理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不当、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与预售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预售人改变已经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必须经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预售人经批准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 涉及合同约定的预购人权益的。预售人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 与预购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合同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 预售人改变合同约定、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预售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预售人依法转让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应当自申请转让之日起 停止预售.在批准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预购人,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项目受让人再行预售商品房的.应当重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购人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注销 预购人愿意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在被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原预售人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 与预购人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预购人应当书面告知预售人 再转让双方应当在原合同上记载有关合同权益转让事项,并向原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法律 法规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能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商品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为预购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未约定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二,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