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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房地产转让包括.一。买卖、二。赠与,三 产权调换.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 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房地产实施转让和抵押限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转让和抵押限制,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的规定缴纳税费,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如实告知房地产权属状况,质量安全现状和有关抵押关系.共有关系,租赁关系等情况。第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 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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