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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 财政补贴.五。社会捐赠,六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三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 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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