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 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二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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