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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存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侵占、截留 坐支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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