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使用事业编制人员 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该类员.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七、使用无军籍职工的驻郑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无军籍职工。八、外地驻郑机构及其未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九、境外企业驻郑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十,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单位及其农民合同制工人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四条.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第五条,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财政.审计 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