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违法处理、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或标准计量等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轻重 处以非法所得10。至30.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者.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销毁所有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20 至50 的罚款,经过处理仍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六、项规定者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货款或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并处货款或服务费用三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预收货款并付息、按预收金额处以3 至10,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八 项规定者,由物价部门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十、项规定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企业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出处理、生产经营者已经改正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该行为再作罚款处理,第二十八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必须执行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