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费者权利、义务和消费者组织,第五条.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一,自由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获得质量、价格,安全 卫生。计量等保障,四,购买未经声明的有缺陷商品。有权要求修理 更换,退货,五,因商品和经营性服务的质量造成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补偿,有投诉和起诉的权利,第六条,消费者应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经营者的劳动,第七条,消费者可以成立消费者组织,市 县、区消费者组织称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是代表消费者利益 引导消费 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第八条、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活动、一.接受消费者投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调解、重要投诉 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大消费纠纷的处理,三,协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特定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测定.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四,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经营者进行批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厂商字号,五,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向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提出质询,六、支持受害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宣传国家有关消费的方针、政策。提供消费咨询、组织评议。推荐受消费者欢迎的生产经营者及产,商、品、八,根据消费者投诉和反映、向生产经营者反馈信息。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九条.消费者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