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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 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二。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 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二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三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 增值,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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