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二,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五 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 决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五 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六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 增值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 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办理 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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