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三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五 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三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五.监督 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 增值,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八,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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