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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委员会,是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领导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二、审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和使用计划,三、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四.负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协调工作。五、管理和监督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六、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责.各级住房委员会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承办对同级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和核算、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 使用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 决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五,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使用情况。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 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能 八 执行同级住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信贷业务 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确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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