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 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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