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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 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在本省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 是指国有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 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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