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 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 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 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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