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 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 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 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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