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 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及相关的管理 监督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 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 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七条 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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