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监督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 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 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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