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 监督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 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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