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及相关的管理 监督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 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专项使用.安全运作.严格监督的原则,第七条,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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