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 楼梯间 电梯间、管道井 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 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 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 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第五十九条.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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