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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 楼梯间 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 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 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 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 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五十九条.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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