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 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 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 水泵,排水管道.窨井 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 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第五十九条。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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