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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 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本条例所称物业 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 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 户外墙面 屋面和道路、场地 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第五十九条,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 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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