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业主 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 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 是指依法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 设备间.过道 值班保安室 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 屋面和道路 场地,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 排水管道 窨井,化粪池 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第五十九条,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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