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 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 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五十九条 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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