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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 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 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 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第五十九条、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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