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 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 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 场地 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第五十九条,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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