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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 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 电梯间 管道井,设备间 过道 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 化粪池 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第五十九条,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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