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 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