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 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一切机关 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 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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