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 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 设立专项经费.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 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 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 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