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 设立专项经费。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 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一切机关 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 文化,教育 科技,规划 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