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第七条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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