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 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