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一切机关 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 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