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 设立专项经费 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 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 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