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 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 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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