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 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 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第七条,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 文化 教育 科技,规划 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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