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使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第七条 文物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事业的捐赠。享受国家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活动给予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 文化 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第十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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