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 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三。监督 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 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文物流通中的执法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发现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处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文物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文物的日常保护 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第十五条。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文物鉴定机构 按照其职责负责文物的定级鉴定。司法鉴定和其他鉴定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物鉴定组织,受省文物鉴定机构委托。承担相关文物鉴定工作、从事文物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及其鉴定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