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 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利用和管理 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 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三、监督 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 投诉,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文物流通中的执法活动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 发现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处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文物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文物的日常保护 收藏 展示。研究等工作,第十五条,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文物鉴定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文物的定级鉴定,司法鉴定和其他鉴定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物鉴定组织。受省文物鉴定机构委托。承担相关文物鉴定工作、从事文物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及其鉴定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