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本条例指省文物局 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 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二 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 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 利用和管理 三。监督。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文物流通中的执法活动按照国家 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 发现下级文物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直接处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建立的有关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文物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文物的日常保护,收藏.展示。研究等工作,第十五条,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文物鉴定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文物的定级鉴定。司法鉴定和其他鉴定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物鉴定组织.受省文物鉴定机构委托.承担相关文物鉴定工作.从事文物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及其鉴定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