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特殊群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 对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 家庭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五十七条 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第五十八条、对残疾未成年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康复。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保护.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 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救助 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六十条。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加强协调和指导,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专门学校的教师待遇.师资引进等作出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其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特殊教育。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专门学校同意、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托管教育、第六十二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 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 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原学校应当颁发,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分案起诉.分案审理 分别矫治 对未成年人应当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确需羁押的、应当分别羁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组织派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必要时 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 复学 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有关部门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和法律援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