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其他特殊群体保护.第五十六条。对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 家庭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五十七条,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 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第五十八条.对残疾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康复。教育 文化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保护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 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 并安全护送其到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救助.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六十条。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 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予以支持、加强协调和指导、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专门学校的教师待遇、师资引进等作出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其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特殊教育,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专门学校同意 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托管教育。第六十二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原学校应当颁发.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别矫治 对未成年人应当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确需羁押的。应当分别羁押,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组织派员到场,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 家庭情况,社会交往 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必要时 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 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 实行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六十五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和法律援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