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其他特殊群体保护,第五十六条、对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五十七条,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 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第五十八条,对残疾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康复 教育、文化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保护。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救助。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六十条.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加强协调和指导,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 教师待遇,应当予以保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专门学校的教师待遇。师资引进等作出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其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特殊教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 在普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专门学校同意,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托管教育 第六十二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原学校应当颁发,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 分案起诉.分案审理 分别矫治。对未成年人应当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确需羁押的,应当分别羁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询问未成年证人 被害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组织派员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六十五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和法律援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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