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其他特殊群体保护。第五十六条,对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家庭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五十七条、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 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第五十八条、对残疾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在康复。教育 文化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保护。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救助、帮助其寻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六十条,有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省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支持、加强协调和指导.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 应当予以保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专门学校的教师待遇.师资引进等作出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 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其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特殊教育,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申请,经专门学校同意,可以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托管教育 第六十二条.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符合条件要求转回原学校的、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毕业后要求颁发原就读学校毕业证书的.原学校应当颁发。专门学校毕业的学生.与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分案起诉 分案审理。分别矫治.对未成年人应当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确需羁押的 应当分别羁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 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组织派员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 社会交往 成长经历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必要时 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刑满释放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 实行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六十五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治、帮教和法律援助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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