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 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市。县.市,区 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 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 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 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 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 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 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