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 优先保护。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 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 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 市,县。市.区 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 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 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 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 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