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 平等对待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 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 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公安 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 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市,县,市 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 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 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 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