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 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 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共青团 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 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 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 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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