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 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 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 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 市 县 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镇 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