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 受教育权 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省。市,县 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 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四 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 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 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 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