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 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 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公安 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 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 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 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 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