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 受教育权 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 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共青团 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市、县 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 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向有关部门 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 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镇 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 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