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 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 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查 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 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 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 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