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 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 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公安,民政 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 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 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 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 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 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