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 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负责协调 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 调查 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 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 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