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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 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 受教育权.受保护权 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 都有责任关心。培养 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 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 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省 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 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 协调 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 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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