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 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有责任关心。培养。教育未成年人。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六条、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查 评估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协调 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有关部门 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 受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五。做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日常工作。乡 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八条.未成年人应当接受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教育 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和申诉、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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