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与安全保障,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 教育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 防止其沉迷网络 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 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 防止未成年人参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的户外活动,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培养和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品性和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教育。教学、实践 体验等活动、丰富未成年学生在文化。体育,社会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促进其全面发展,第十八条。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近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开展法治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和珍惜生命的教育.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引导,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其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第二十二条,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人员,场所、活动,用品及车辆的安全管理 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期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餐饮应当符合安全,营养的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 共同创造和维护安静,清洁.文明和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 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学校对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未成年学生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 协商,通报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 学校应当通过开放教学,教师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 听取家庭.未成年学生和社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 教学方法.第二十八条。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指导站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与校外活动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不得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关爱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三十条、未成年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学校处分,受处分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