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与安全保障。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 防止其沉迷网络、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 物品,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防止未成年人参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的户外活动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培养和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品性和素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教育。教学,实践。体验等活动.丰富未成年学生在文化、体育,社会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促进其全面发展.第十八条、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近入学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开展法治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和珍惜生命的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引导.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园安全 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其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 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人员 场所.活动 用品及车辆的安全管理 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期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餐饮应当符合安全,营养的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创造和维护安静.清洁.文明和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公安.卫生计生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引导 教育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 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学校对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 防止未成年学生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 学校应当通过开放教学 教师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听取家庭。未成年学生和社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方法,第二十八条。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指导站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与校外活动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不得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 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应当帮助。关爱,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三十条 未成年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学校处分、受处分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