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育与安全保障,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其沉迷网络.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的相关指引 防止未成年人参加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的户外活动.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及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培养和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品性和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通过教育,教学,实践,体验等活动.丰富未成年学生在文化、体育 社会及自然等方面的知识,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其全面发展,第十八条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就近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开展法治教育 普及基本法律知识,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和珍惜生命的教育、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发现未成年人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 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引导,第二十一条.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园安全.食品安全 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其自我保护 自我救助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 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制止暴力等危险性活动。第二十二条、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人员。场所,活动,用品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期间的卫生安全 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餐饮应当符合安全。营养的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公安 环境保护 住房城乡建设 文化,卫生计生 工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 共同创造和维护安静 清洁 文明和安全的校园周边环境.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引导 教育未成年学生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 培养未成年学生良好的上网习惯.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学校对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 应当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未成年学生接触网络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等参加的家长委员会。及时讨论,协商,通报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重大事项.学校应当通过开放教学。教师定期家访。召开座谈会和组织社区活动等形式。听取家庭,未成年学生和社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方法、第二十八条。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家庭指导站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参与校外活动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辱骂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 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人 应当帮助、关爱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三十条 未成年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学校处分 受处分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