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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节约用水资源。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城市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节约奖励与超额加价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市经信部门负责指导 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发改,物价.规划 质监,卫计,财政。环保.科技,教育,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委会 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城乡居民节约用水意识.方法的宣传和指导。第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容量相适应.限制高污染 高耗水项目 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水户必须保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已建建设项目没有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按照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列入项目预算或者生产成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节水设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发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包括节水设施设计内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验收。第八条,有关单位在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回用水设施,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鼓励使用非常规水资源、新建大型宾馆,饭店。学校,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收集系统.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对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器具和节水型工业用水工艺 设备和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 设备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被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第十一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 一水多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河网水.再生水、城市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第十三条 从事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鼓励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第十四条居民用水实行计量到户的一户一表制度、其它用户应当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二级计量制度,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第十五条。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的用水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节水、经贸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鼓励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年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居民用水户 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节水评估 年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应每5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经测试或评估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水平衡测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第十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应加强用水管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按时向市节水中心填报节水报表、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和上报工作。第十八条用水户应当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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