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工会公职律师试点实施办法,对工商 工会系统的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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