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县、市、区 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司法厅同意.可以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第六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四.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 第七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本单位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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