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县,市 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司法厅同意.可以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第六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 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四、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第七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 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审议和修改工作。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五.本单位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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