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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第五条,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根据需要、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商省司法厅同意,可以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 第六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任职于政府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四。通过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律师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结业,第七条,公职律师职责范围。仅限于为本单位内部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一.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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