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照不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全额存储 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但下列情形除外。一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 朝向.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煤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或者初装费。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准 未标明的.以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未明确的.可以向有关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加上价格补贴金额和面积补贴金额 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价格调整系数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价格调整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确定.六成新以上,含六成新。的、调整系数为0。2,六成新以下的、调整系数为0.3 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第三十条、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第三十一条。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特殊困难户,且仅有1处住房.其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无力购买同类地段建筑面积49平方米住宅房屋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后,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原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权属不变,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建筑成本结算差价、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管、第三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 用于拆迁安置、拆迁人可以提供现房产权调换.也可以提供期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是期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平面图,以供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 拆迁人应当到市房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通知被拆迁人到市房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将未通过规划。消防。安全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者将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 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并且有关部门应当对拆迁人依法给予查处 第三十四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 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三十六条。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房屋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不具备房改条件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拆迁人。评估金额的80 与价格补贴金额和面积补贴金额补偿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拆迁人 60,补偿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七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九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安排为主.无力自行安排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过渡用房、职工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拆迁证明和拆迁公告予以准假、第四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的过渡用房的 过渡期间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为6层以下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7层以上18层以下的 不超过24个月.19层以上的 一般不超过30个月、第四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使用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时腾退过渡用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过渡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四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仍按照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暂停办理前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还应当根据经营种类.经营年限 纳税总额等实际情况对经营者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