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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规划、房地,工商、民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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