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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规划。房地,工商,民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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