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或者更改登记手续,一,因土地被征用,调整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二。以出让,转让 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 国有荒山 荒地 荒滩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六。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与他人兴办企业的 七 依法买卖。交换.赠与。继承 拆迁等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八,因合并 分立 兼并、破产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九,因判决。裁定 调解而引起土地权利转移的,十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十一、土地使用者或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第二十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建设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第二十七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抵押权人颁发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土地他项权利申请书、二。法人 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三 土地使用证,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权属证明.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五。土地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同一宗土地依法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的有关项目。内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后的抵押合同或者补充合同等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不得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分.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依法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资料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三十条。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十五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备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人应当持公有住房售房批准文件,售房合同、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和售房人的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申请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购房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三十二条 农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盖住宅的,住宅竣工后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