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 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登记文件的。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 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 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 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