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 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的,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 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 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