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的、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