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的、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 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 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