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登记文件的,二 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 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 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 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 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