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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土地登记文件 土地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的、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 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 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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