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的。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三 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 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 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 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