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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 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登记文件的。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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