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证书无效 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土地权利证书.土地登记文件的,二、非法印制、出售土地权利证书的,三,非法发放土地权利证书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并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八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办理初始土地登记的,责令在六个月内办理土地登记,拒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出租 抵押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