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建筑部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昆明主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规划批后管理,本办法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开发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包括验线 基础。0.00核实。上部工程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等四个阶段、第三条 除三个开发,度假 区外、五华.盘龙.官渡 西山主城四区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具体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负责,实行规划许可与规划批后管理合一的管理体制,规划批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凡经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批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批后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协助进行现场测量等,任何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批后管理人员进行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规划窗口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基础、0,00测量、竣工测量等跟踪测量工作 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接受公众监督、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拆除或者销毁公告内容,没有公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或者公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绿地率,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技术指标。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四、批准部门 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五 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 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申请验线。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 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申请基础.0.00核实 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分局或者经办处室应当自接到基础,0,00核实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0.00,基础。0.00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第十一条。基础 0 00核实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上部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 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 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经办处室或者规划分局应当在建设工程封顶断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和有关规划批后管理资料移交局批后管理办公室,第十二条,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每一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 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 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第十三条,规划批后管理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 可以继续建设,不符合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违反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改正不合格的 不得复工 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的3个月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昆明市规划局批后管理办公室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测量成果,二,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四.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五,属于出让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批后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接到竣工规划全面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建筑密度 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二,总平面布局 公共绿地面积.市政和公共设施占地、位置,基地出入口,内部道路系统和宽度等,三 市政设施.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给水 配电,市政管线实施情况等。四、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 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 五 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 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六、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作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应当根据工程竣工情况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属于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同意变更 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核实档案.并在规划核实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第二十条。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在规划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