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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察程序,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五,调查取证,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 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十八条、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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