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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察程序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五,调查取证。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七 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十八条 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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