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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察程序,第十六条,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 登记立案,五 调查取证。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十八条、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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