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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察程序,第十六条,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二 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 登记立案、五,调查取证.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十八条。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其回避。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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