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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察程序。第十六条。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二 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五.调查取证,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 有权要求其回避、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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