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的内容,一、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招用劳动者的情况,三 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四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五。支付工资的情况 六,女职工 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七 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九.收取抵押金的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劳动监察采取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专项监察和劳动执法年审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接受询问.或者据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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