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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管辖。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监察检查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三 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参与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 参与并监督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安置的处理、四、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培训.管理劳动监察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第八条、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了解,查阅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取证、三,责成用人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劳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 阻碍劳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十条,劳动监察人员遵守下列规定.一 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二 执行公务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不得泄露案情,为举报者和用人单位保守秘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属用人单位。中央.外省和部队驻滇用人单位及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外资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并负责全省劳动监察人员的培训、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州,市所属用人单位和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资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地 州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按照与中方合资,合作企业的隶属关系分级进行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对跨区域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违法案件。可以直接进行监察或者会同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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