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接收境外捐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没收捐赠财物,情节严重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人员、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 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责令纠正,停止施工,限期拆除,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建 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拆除,第五十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举办学经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该活动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人员,第五十二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 灌顶,讲经。传教 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第五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备案跨区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第五十四条.境外华侨藏胞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主持宗教活动或者从事受戒、灌顶 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处理。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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