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西藏自治区养老机构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DB54/T 0193-2020
  • 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 2017年
  • 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环境管理规范 DB54/T 0221-2020
  • 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DB54/T 0226-2020
  • 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教育服务规范 DB54/T 0218-2020
  • 西藏自治区养老机构服务评价与改进 DB54/T 0210-2020
  • 山南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
  • 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出入院管理规范 DB54/T 0214-2020
  • 西藏自治区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540001-2018
  • 西藏自治区儿童福利机构文娱服务规范 DB54/T 0219-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种教或者那种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以及信仰同一宗教.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第三条,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和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活动,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团结进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 不得恢复或者变相恢复活佛拉章制度和寺庙间的隶属关系,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卫生、教育,文物.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