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第八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登记,地 市、宗教团体的成立 变更和注销,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宗教团体负责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章程。组织实施宗教学衔考核晋升工作.第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按照国家 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类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 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传播。美化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印经院、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用于与该团体、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捐献或者摊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应当按照、自治区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个人捐赠援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 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第十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的.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 的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佛塔、玛尼拉康等宗教建筑物 第十四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内举行牞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第十五条,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改建 扩建,修复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所在地的地区,市 行署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地区 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改建 扩建.修复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须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实行任期制、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 治安,消防,学习.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其自养能力,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吸收宗教教职人员、并办理确认,备案手续.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场所有举办学经班的历史.二 有相当数量的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三,办学目的端正.培训内容合法 四、学员人数不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 五.有较为完整的学员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学经班。经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商业。旅游接待等服务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所获得的收益以及收入应当纳入财务 会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道路,饮水,照明,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五条、属于重点旅游景点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从门票等经济收入中提留一定资金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维修。文物保护,旅游设施改善和周边环境整治,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事件时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传统习惯,二。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线路,人员规模、主要仪式.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跨区域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一.跨乡。镇。的、向举办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跨县.市、区 的,向举办地的地区,市,行署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三。跨地,市 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举办超出自治区范围的大型宗教活动,依照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 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