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人身权利。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创造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良好社会环境.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妇女健康监测和疾病预防制度 定期组织对妇女进行免费的妇科健康体检 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妇女常见病.多发病列为重点体检项目.用人单位每年在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时 应当为女职工安排妇科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费用,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 改建.扩建机场 车站 港口 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 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女职工卫生保健制度,根据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第三十九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损害。贬低或者变相损害。贬低妇女形象。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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