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 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 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 全面.准确的依据、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 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 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 场地等必要条件,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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