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 关心妇女 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 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 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 准确的依据,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的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 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 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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