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 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 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 准确的依据,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 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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