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 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 准确的依据,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 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