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 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 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 农业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依据.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 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