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 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 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依据、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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