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 人身 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 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 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计生 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 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准确的依据.第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的规定 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 促进妇女发展 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 自立 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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