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 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 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福利待遇等事项时 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 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三 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 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 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 丧偶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