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 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 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 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 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 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 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 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消 降低 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 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 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第二十九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 结婚 离婚,丧偶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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