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 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 怀孕,生育 哺乳期间的权益 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 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假 产假 期满后 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 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 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 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 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第二十九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