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 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 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 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 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 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 三 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 四,转为待聘 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假 产假.期满后 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 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 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第二十九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 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