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 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 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 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 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 怀孕,生育 哺乳期间的权益 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限制 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 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第二十九条,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