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 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 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一.取消 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 限制 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 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第二十九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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