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 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 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三.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 四,转为待聘 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 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 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第二十九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