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济权益。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权益等方面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措施 促进妇女就业,鼓励和扶持妇女创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关注残疾妇女。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等群体的实际需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 应当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妇女,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平等就业提供岗位,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就业提供咨询。指导和培训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妇女就业举办的咨询,指导和培训等活动、应当给予扶持,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 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应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 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或者行业.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事项时 应当征求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用人单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费时,应当考虑女职工生理卫生需求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 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下列行为,一。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二 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 三 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四.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生育假、产假 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 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第二十九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分配等事项时、应当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歧视未婚 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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