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 二,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 三 项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迹象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扣押违法施工的设备。工具和材料、第三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 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六条、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