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天津市居家养老护理人员培训规范 DB12/T 980-2020
  •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2024年
  • 天津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 DB12/T 993-2020
  • 天津市公路沥青路面集料技术规范 DB12/T 918-2019
  • 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 天津市政公路管理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附条文说明] DB/T 29-209-2020
  • 天津市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DB12/T 342-2019
  •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DB12/T 916-2019
第六章 危险房屋处理。第二十五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鉴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三,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四。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第二十七条。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由相关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处理措施解除危险,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二十八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九条.房屋发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抢险.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抢险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