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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危险房屋处理,第二十五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鉴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 可以继续使用,二 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 三。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四,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由相关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处理措施解除危险,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二十八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 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九条.房屋发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抢险 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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