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危险房屋处理,第二十五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鉴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三.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四,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第二十七条、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由相关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处理措施解除危险、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二十八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 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 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九条,房屋发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抢险、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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