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七十八条。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满不接受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第七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移交城乡规划副本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建设部分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质管理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城乡规划 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承担设计任务、并将处理决定抄送相关资格管理机构。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施工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第八十四条,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 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第八十五条,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 用水.第八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妨碍和阻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