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 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第三十四条,旧区改造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 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旧区改造涉及污染环境的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治理.改善城乡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旧区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 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第三十五条,山体。湖泊。湿地、景观河道等周边、应当预留绿化带 公共通道、控制视线通廊.周边建设项目的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应当予以严格控制 其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三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细分导则,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地区、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临近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临近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质。建筑风貌应当有利于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文化氛围.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各类控制线,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修改程序修改规划,第四十条、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储备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出让方案的编制工作、第四十二条 为居住区服务的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第四十四条.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 书面提出规划条件,第四十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规划条件、或者以划拨等其他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核定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绘制核定用地图。核定用地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第四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四十七条,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或者区、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供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第四十九条 与建设项目用地相邻的界外处理土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用途.第五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围填水面 设置废渣和垃圾堆场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第五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 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 铁路.公路 道路。城市轨道交通 桥梁,河道以及长度大于两千米的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定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自审定之日起两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应当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批准文件失效.第五十二条,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 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审定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二 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三、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四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五。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十五条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城市设计导则和有关规定 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施工.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 设计、施工和测绘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和测绘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 因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特定部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九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的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腾迁.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六十三条,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桥梁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其他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施工.逾期未施工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延期的.原批准文件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 应当在批准文件失效前十五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第六十五条.建设项目被撤销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已取得的规划许可审批文件失效,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竣工实测成果、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 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予以拆除、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九十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合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第六十九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等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提出修改要求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