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第三条.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 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 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区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 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 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三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城市消防.抗震,防洪 防灾减灾 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医疗卫生,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四.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坚持科学。适用和经济的原则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五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工业.人口和土地利用适当集中.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自然景观,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 建筑群。建筑物和古树名木。七 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第九条,规划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系统,实现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享.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本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废止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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