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五十四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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