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 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搬迁期限内 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或者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