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搬迁期限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或者实施停水 停电 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正常生产 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