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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搬迁期限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或者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暖 阻断交通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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