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拆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搬迁期限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或者实施停水、停电 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 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