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搬迁期限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或者实施停水。停电 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正常生产 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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