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吕梁市乡村旅游客栈建设要求 DB1411/T 40-2020
  • 临汾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要求 DB1410/T 111-2020
  • 山西省煤样气动管道传输系统建设指南 DB14/T 2217-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要求 DB14/T 2145-2020
  • 山西省居家养老康复服务规范 DB14/T 2137-2020
  • 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范 DB14/T 2250-2020
  • 山西省化工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DB14/T 2127-2020
  • 山西省杂物电梯维护保养操作安全规范 DB14/T 2133-2020
  • 山西省曳引驱动电梯 125%额定载荷制动试验规范 DB14/T 2166-2020
  • 山西省供水单位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4-2020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 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 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 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三十七条。拖欠、克扣,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第四十条,贪污 挪用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