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 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三十七条,拖欠,克扣.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第四十条.贪污、挪用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