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 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 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 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三十七条。拖欠、克扣,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第四十条,贪污 挪用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