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三十七条.拖欠 克扣 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第四十条、贪污,挪用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