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三十七条。拖欠,克扣。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十条,贪污.挪用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