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 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三十七条 拖欠 克扣,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 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第四十条,贪污 挪用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