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 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第三十五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三十七条 拖欠,克扣,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三十九条,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第四十条.贪污。挪用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