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与改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第十八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老年特困救助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老年特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城镇下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二,虽有赡养人和扶养人.但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老年特困救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 挪用,老年特困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与改善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农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荒山.草场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第二十条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 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 保穿、保住 保医 保葬的五保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五保供养确有困难的村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老年特困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和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资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和福利设施 对新建老年福利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酌情减免,新建。改建老年公共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配备轮椅 座椅 扶手等设施.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居民住宅区规划时,无论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当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之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设立老年活动中心、乡,镇。应当设立敬老院,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综合活动场所 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第二十四条,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作他用.第二十五条。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热情护理.任何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费和物资.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多种形式的老年学校。并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利用知识和技术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 第二十八条.聘用老年人从事生产活动的、不得安排有毒.有害,高空,井下.高温.低温,重体力以及其他不适宜老年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