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 老有所为 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 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劳动和社会保障 人事 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老年人服务.第四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报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 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诽谤 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 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