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 市 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 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