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老有所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县 市.区 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劳动和社会保障 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