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 市 区 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老年人服务.第四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诽谤 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