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 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 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报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诽谤 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 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