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县、市、区 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教育 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使老年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诽谤 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 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