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县 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 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 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