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 县,市 区 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诽谤。殴打 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第七条。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