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劳动和社会保障 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 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诽谤 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