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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县。市 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 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 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 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七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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