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市。县 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四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 报刊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第七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 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 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