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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预防控制,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 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血防规划的要求.采取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各种措施、疫区群众应积极参加血吸虫病防治活动,落实防治措施,接受健康教育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应广泛宣传血防工作的意义以及血吸虫病的危害性和预防 控制知识.疫区中,小学校应将血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教学内容.第二十五条,疫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查螺灭螺工作、疫区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的灭螺费用由本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开展药物灭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三天公告灭螺时间,地点,药物种类,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确保人畜安全.药物灭螺应在血防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确保灭螺质量 第二十七条.在疫区兴建大型农田水利工程,水电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卫生防疫机构对建设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 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定期对人畜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实施人畜同步治疗 第二十九条。疫区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应按照当地的防治规划 接受血吸虫病检查。被发现的血吸虫病人或疑似血吸虫病人.应接受诊断,治疗。第三十条 在疫区内饲养家畜的 必须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计划进行血吸虫病检查 治疗,运出疫区的家畜应接受血吸虫病检疫,第三十一条,进入疫区的单位、个人应在血防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 接触疫水者应接受预防性服药或治疗.第三十二条.血防经费实行以当地政府投入为主,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血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三十三条。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控制 扑灭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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