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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疫情监测和报告.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 掌握疫情动态,定期分析上报.第十八条 发生血吸虫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疫情、并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第十九条.血吸虫病疫区的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疫区血吸虫病的监测.定期进行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血吸虫病疫情检测.收集。整理,分析。上报血吸虫病疫情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人。疑似血吸虫病人以及新的钉螺孳生地都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疫情。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医疗机构、防疫机构都应按规定报告有关血吸虫病真实情况,提供完整资料,不得隐瞒 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 谎报、第二十二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的规定.确定血吸虫病疫区。通报或公布血吸虫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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